• 本协议由客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

    一、声明及承诺

    1. 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签署前应当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办理各类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则,特别是与客户约定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客户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提出咨询及解释的申请。一旦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即视为客户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的全部条款。

    如果客户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各类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相关业务规则。

    2. 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相关业务规则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内容若有变更,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若客户继续使用公司服务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向公司申请终止服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4. 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并有义务保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在客户未完成实名认证前,客户使用公司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 客户愿意使用公司提供的号码,并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公司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客户与公司通过签署单独协议、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 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公司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 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

    4. 公司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 公司向客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6. 因客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公司将通过短信、电话或其它方式之一提醒客户。客户知悉,由于通知存在一定滞后性,公司通知客户的账户余额与客户实际余额可能不一致。公司未提醒或未及时提醒导致客户欠费的,不减免客户支付欠费的责任。

    7. 为及时了解公司业务、优惠等信息,在服务存续期间客户将接收公司发送的业务、服务及优惠信息。具体业务规则公司可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予以公示或在业务受理单中予以明确。若客户不再需要该等信息的,可要求公司停止发送。

    三 、入网登记

    1. 客户使用公司号码并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客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公司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客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客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客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客户及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公司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 使用同一身份信息办理多个号码的,均视为同一客户。由于公司号码数量有限,客户名下的号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客户现在或曾经持有的任一客户号码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号码入网手续。

    4. 如客户入网登记资料不详或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公司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如因客户原因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 客户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客户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但公司有义务配合客户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客户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

    6. 客户通过其号码发生的通信及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应妥善保管SIM卡,如客户发现SIM卡丢失、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其号码、密码、或有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公司,要求公司暂停服务。客户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客户应凭有效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公司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7. 公司可重新启用其他客户曾使用过的号码,但该号码自原客户销户之日起至重新启用之日止的间隔不少于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将该号码留作金融机构业务、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或其它行业业务(以下统称为“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且在销户前未予变更时,该号码可能会收到发给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的通知信息。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将该号码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且在销户前未解除绑定关系时,客户可能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该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对此情形,在客户提出要求时,公司应协助客户与第三方业务提供方协商解决。

    8. 客户将本号码留作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为保护资金安全,建议勿将本号码收到的密码或其他验证信息作为资金变动的凭据,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资费及费用交纳

    1. 公司按照公示的收费规则(包括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周期、缴费时间等)向客户收取电信服务相关费用;客户与公司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执行。

    2. 客户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公司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公司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3. 客户应按时向公司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规定,对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应在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称“复机”)。欠费停机60日内客户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即:“销户”),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4. 客户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5. 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公司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公司责任多收费用的,公司应即时将已多收的部分返还给客户,并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6. 如果客户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客户同意公司代第三方服务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客户。若客户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公司应协助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7. 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应积极配合客户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8. 公司在其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话费(以下称“馈赠金”)是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并限定特定使用范围的话费。馈赠金不能用于支付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服务费等特定费用。馈赠金的使用期限与客户充值账户话费的使用期限一致,并仅限于客户所持有的本协议指定的号码使用。客户不能使用馈赠金参与公司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客户使用馈赠金进行的消费,公司不提供发票。在客户因各类原因最终销户时,未使用完的馈赠金额视为客户放弃,由公司另行处置。客户请注意公司的活动公告中所约定的馈赠金的特别使用范围。

    9. 公司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终止资费方案。如需修改、终止,公司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客户也可以选择在有效期截止后终止资费方案。如原资费方案无需修改、终止且客户未选择其他套餐方案或未办理终止原资费方案手续的,则原资费方案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公司修改、终止原资费方案,但客户未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的,且未提出终止原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按客户所属品牌届时的标准资费计收通信费用。

    10.公司资费方案中月费所对应的通话时长、短信条数、上网流量等电信服务原则上当月使用。特殊资费方案中涉及跨月使用的,以资费方案约定为准。

    1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五、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 经客户与公司协商一致,客户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客户和第三人应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客户应先行结清所有已出账费用。办理过户手续时未出账费用由客户继续承担,如第三人同意承担该号码相关费用,则费用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让号码的,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其它后果仍由客户承担。

    2. 客户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即:“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应拒绝客户销户,客户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根据码号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户后公司可以对客户原号码进行重新分配。

    3. 客户将本协议号码留作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应在申请办理本号码过户或销户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绑定关系。客户知悉,本号码因欠费等原因导致被公司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或客户办理过户或销户前未主动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的,号码被过户或销户后客户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

    4. 客户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公司应为客户提供充值账户余额(馈赠金除外)转移服务,即经客户预约后,公司应将客户充值账户余额(馈赠金除外)一次性转入同一归属地的加入公司网络的另一有效移动电话号码账户。客户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充值账户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5.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客户有权随时向公司申请终止业务,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后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1)客户(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4)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客户提供通信服务;(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客户信息保护及授权

    1. 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司对客户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在切实做好用户资料保密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合理使用客户的客户资料。

    2. 公司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向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个性化的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可以使用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用于服务通知、服务改进、业务提醒、以及其他经客户许可的用途。客户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 公司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客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4. 客户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信息,不得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不得有发送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客户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或制止,包括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5. 客户授权公司在客户申请入网或在网站注册时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审核客户的身份和资格,并授权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取得关于客户使用公司服务的相关基本信息。

    6. 客户使用本号码登陆其他支持公司服务的网站时,为方便客户使用相关服务,客户授权公司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客户登陆的网站,并授权公司从客户登陆的网站获取客户使用相关服务期间提供或形成的信息。

    七、特别提示

    1. 公司的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等不同品牌的资费和服务存在差异,客户入网时可自愿选择品牌。

    2. 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3. 客户的积分可通过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方式进行查询。客户的积分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请客户及时在有效期内进行积分兑换,在有效期到期前,公司将通过短信通知提醒;有效期到期后,积分将自动清零。

    4.客户入网后可委托他人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公司不允许代办的业务除外),受托人应当出示客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

    5.对于本协议所述的通知(仅针对单个特定客户的通知除外),公司可以通过公告、10086服务热线、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的通知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后,视为已通知客户。

    6.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复印、扫描或者拍照客户身份证件。

    7.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等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XX 仲裁委员会。

    (2)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