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版
第1版:要闻

业务公告



  尊敬的客户: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9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现公告如下:

  1.营改增后,原资费保持不变,用户支付的费用不增加。

  2.根据国家财税有关法规,“营改增”后,客户充值、预存话费、购买POS券、手机支付账户预存等业务,将提供不具备报销性质的收款凭证,通信消费产生后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月发票(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客户购买充值卡,将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通信消费后不再开具发票。

  3.“营改增”后,浙江移动将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证明材料并验证无误)的企业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非一般纳税人及个人客户提供通用机打发票。

  感谢广大客户对我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咨询电话:10086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