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主要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计划、指标、报表、数据、方案等各类信息。
    各部门、营销中心、县(市)分公司要树立法制观念,充分认识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在资本市场和对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性,严肃认真地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销中心、县(市)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省公司、市政府、市级媒体等相关部门信息披露工作的全面管理。
县(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完成省公司布置的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分类
   根据重要程度将信息分为:不可对外披露的信息、可定期对外披露的信息、可随时对外披露的信息三类。 不可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年度投资、业务、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特别是公司对未来发展的预测性数据(如网络建设方案、计划放号数、收入、利润、计划等)信息;
    (二) 除公司年报、中报、网页上公布的项目以外的所有业务、财务数据;
    (三) 公司《运营分析报告》;
    (四) 公司人事、薪酬改革等信息;
    (五) 公司的产品研究开发计划、专有技术秘密等信息;
    (六) 公司业务流程文件;
    (七) 公司合作商名录、合作协议及设备采购价格等信息;
    (八) 客户资料(包括用户通话详单、用户基本资料等);
    (九) 其它要求保密的信息。
   可定期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如财税、统计、通信管理局等)按法律、法规要求上报的各类信息;
    (二) 每月底可公布经公司领导审核确认,并与上报数据一致的各月客户数、网络容量等数据;
    (三) 公司的年度和中期运营数据,可在报省公司审批同意,并经审计后披露。
   可随时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现有业务、产品、服务种类及其相应的资费标准,即将推出的产品和服务的业务宣传资料等,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 公司的网络覆盖(不包括基站等详细情况)和销售网点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信息披露的发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公司主动通过年鉴等媒介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运营业绩等各种相关信息;
    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司采访报道,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因项目合作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向政府单位(行业管理、统计、税务等)报送相关报表。
    向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如财税、统计、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报送的常规性、专业性、定期性信息报表需由部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提交报送。如在该信息报表中未体现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的审批意见,相关专业部门需填写《浙江移动通信杭州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审批表》,并留存备查;所需报送的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时,应尽量按照信息分类管理原则与相关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解释沟通,在符合披露时间和条件时向其报送;若协调未果,在报送时必须提醒相关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对所报送资料予以严格保密,并在明显位置注明公司声明,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和支持。
    除向政府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的信息报表外的其他信息由综合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统一披露,并填写《浙江移动通信杭州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审批表》留存备查。
    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登的公司信息,遵照《浙江移动杭州分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施。
    各部门、营销中心、县(市)分公司在与其他单位开展各种合作时应加强保密意识,在合作协议(合同)中应明确保密条款,对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因侦破刑事案件需要而向侦查机关披露有关客户信息、通话记录的,必须由县(区)级以上的公安局、检察机关凭其单位盖章的证明,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披露,同时还应要求侦察机关作出保密承诺。
    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资料要遵循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